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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乐家智慧居住区产业技术联盟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关村乐家智慧居住区产业技术联盟(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Zhongguan VillageLeJia Smart Residential Industrial Technology Alliance。

第二条 本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地区绿建智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智慧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中关村标准创新服务中心、北京交通大学等智慧住区、智能家居领域的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联盟以企业为主体,包括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源优势,以制定产业技术标准为龙头,以成果转化为手段,以市场推广为目标,形成智慧居住区硬件生产和软件服务两条产业链。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于智能楼宇、智能家居、安防监控、社区医院、社区管理服务、电子商务等诸多领域。为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发挥中关村示范区自主创新引领作用。以技术创新为指导,以提升智慧居住区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为重点,以建立和谐、安全、舒适智慧居住区为目标,大力推动智慧居住区产业的发展,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3号楼250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开展咨询与培训;组织会议、展览;制定行业、国家标准;编辑出版内部刊物;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具体为:

(一)重点围绕智慧居住区领域开展咨询与培训:对行业需求的涉及智慧社区、智能家居领域的关键技术及模式开展咨询与培训,为北京市乃至全国智慧居住区、智慧家庭建设提供支撑。

(二)制定技术标准:制定与智能家居、智慧居住区领域有关的产品、工程国家、行业标准及联盟标准,开展智慧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的产品接口标准和技术标准研制,搭建相应的标准符合性测试服务平台。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标准研制及关键技术研究,推动成果的转化,通过试点项目及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促进标准应用落地。

(四)会议活动组织:组织开展相关会议活动,并通过各类行业媒体扩大宣传,对智慧居住区领域的标准、技术、产品等进行宣传推广。

(五)出版内部刊物:定期出版联盟内部简报,通报国家、行业政策,就联盟企业的技术、标准进行交流,推动行业及联盟企业的技术进步。

(六)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调研行业发展,定期组织编制行业发展报告。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联盟会员与国际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下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已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秘书处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捐赠等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督促会员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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