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规划 > 正文

政策解读NO.3 | 北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实施细则

2016年07月11日 政策规划 ⁄ 共 1130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北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实施细则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 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 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5 号),发挥高等学校、科 研机构在首都创新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 业进行产学研用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现就我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

一、实施范围。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从事科技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人员。

二、岗位职责。科技成果转化岗位是指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内专门设立的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为主要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职责主要是科 技人员进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开发与技术整合,并将科研成果进行推广、转化,与企业进行产业化合作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三、聘用条件。具有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要求的科技研发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具备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四、结构比例。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结合教学研究、科研队伍现状和实际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内设置一定比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用于聘用科技人员进行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岗位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 调整。科技成果转化岗科技人员的高级职称评聘指标单独设立,不占单位核定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五、职称评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指标。在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以参加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内部的职称评聘。对于符合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申报条件,且科技成果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区内转化者,可参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对于符合副高级以下级别职称 申报条件者,可参评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取得资格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根据岗位的职责要求,聘任相应的职务级别。

六、聘用程序。凡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上,符合科技成

果转化岗位聘用条件的科技人员,按照个人申请、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等程序进行聘用。

七、聘用期限。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任务需要,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岗

聘用期限。科技成果转化岗聘用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因工作需要,业绩突出,可以续聘。

八、考核管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的科技人员实行岗位考核、动态

管理。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根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岗位要求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 ;对考核不合格者,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进行岗位调整。北京地区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抱歉!评论已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