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 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年04月20日 政策规划, 标准资料 ⁄ 共 2034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及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切实做好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现将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5日

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强制性标准设定的原则和范围,围绕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地方标准),针对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开展整合精简工作。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强制性条文设定不合理、超范围制定,以及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重复、矛盾等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协调的新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

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的规定精神,应当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相协调,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的设计、构建协同开展、有机结合,并应充分考虑强制性地方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等需求的衔接配套,要做到“保基本、兜底线”,切实发挥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引导约束作用。

三、强制性地方标准设定原则和范围

  1.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内。
  2.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文化、经济水平等特点,对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或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的,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需要的强制性技术规定;对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制定高于或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规定。
  3. 强制性地方标准不得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重复或矛盾。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方法

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是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契机,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围绕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采取逐项、逐条评估的方法进行。评估指标由强制性条文制定的必要性、制定目的、内容适用性等3大类共8项指标组成(表1)。

(二)整合精简结论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结论,应根据其强制性条文的评估结果确定,按下列要求提出:

  1. 强制性条文评估结果为“废止”的,应按规定程序“废止”该强制性条文。
  2. 强制性条文评估结果为“整合”的,应提出整合方案,明确整合的内容、方式和进度要求等。在新的强制性条文发布前,被整合的强制性条文仍然继续有效。
  3. 强制性条文评估结果为“修订”的,应提出主要修订内容,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在新的强制性条文发布前,被修订的强制性条文仍然继续有效。
  4. 强制性条文评估结果为“保留”的,该强制性条文继续有效。

5.当所含强制性条文全部废止,或全部被整合到其他强制性标准时,该强制性地方标准应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或废止该强制性地方标准。其他情况,该强制性地方标准仍然保留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五、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6年5月底前)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摸底,列出强制性地方标准目录,梳理标准文本和强制性条文。工作组可由强制性地方标准管理机构代表、主要起草人、审查人和熟悉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专家组成。

(二)评估阶段(2016年6月底前)

按要求逐项、逐条对强制性地方标准提出评估结果和整合精简结论,形成《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评估表》(表2)。

(三)征求意见阶段(2016年8月底日前)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整合精简结论进行初审后,形成本行政区域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草案,向社会公示60天,同步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意见,并组织对反馈意见进行协调和处理。

(四)审定发布阶段(2016年9月底前)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各方意见后,形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汇总表》(表3),向社会发布整合精简结论公告,并形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五)总结阶段(2016年10月底前)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总结报告,并连同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汇总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报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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