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05月13日 政策查询及下载, 政策规划 ⁄ 共 2973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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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行业协会以及产业联盟等相关单位开展国际合作,实施国际化战略,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际化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国际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国际化资金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单独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或组织中关村示范区创新主体集体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
第五条  申请国际化资金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
1.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已制定国际化战略,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计划。
(二)社会组织
1.以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会员或者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领域为主要业务方向;
2.以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营造中关村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为目标。
(三)其他相关单位
主要包括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取得北京技术市场协会颁发的“北京技术转移资格证”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
第六条  申请团体费用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团体费用以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成员开展国际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为目的;
(三)集体参加境外展会的成员单位应在5家以上(含),其中70%以上(含)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标准及内容
第七条  国际化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包括国际市场拓展、国际研发合作和国际化环境建设三个方面。
第八条  国际化资金对上一年度(以自然年计)开展的符合本办法的国际合作费用给予支持,金额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含)。对申请单位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具体金额在不超过支持金额上限内,根据年度预算情况设定。
第九条  国际市场拓展
(一)境外展览
用于支持申请单位参加境外重要展览时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回运费、会议注册费等相关支出。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含),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含)。
(二)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用于支持企业在境外新设立研发、销售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含)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国际研发合作
(一)国际研发合作
支持申请单位围绕“641”重点产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研究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联合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转化、技术引进创新等活动。对申请单位在国际研发合作中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的资金支持,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对于已经申请或获得中关村国际开放实验室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国际技术转移
支持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发展。根据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上一年度完成技术转移项目的数量,给予相应机构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含)的资金支持,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十一条  国际化环境建设
(一)集聚国际商务、投资与科技服务机构
支持构建国际商务、投资与科技服务平台,集聚科技、专业性国际组织总部或分支机构、境外政府商务和科技代表机构、国际科技服务机构、专业工商会等机构。按照每家入驻国际机构1元/平方米/天,每年度不超过8万元(含)的补贴标准,给予每家服务平台机构房租补贴,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补贴期限为3年。
(二)国际会议
支持申请单位申办、举办重要国际会议时发生的申办费用、会议场地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单个会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含),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含)。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为受托机构,负责国际化资金的申请受理、初审、拨付工作。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国际化资金的申请复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国际化资金应填写相关资料。申报通知和相关表格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国际化资金网站(www.zgcidsf.org)下载。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内,在国际化资金网站填写申请表,在线打印后将纸质材料提交到受托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三)支持名单和金额由中关村管委会审议确定,并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四)公示期满后,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公示结果委托受托机构向申请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五章  受托机构
第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国际化工作推广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水平和行业分析能力;
(四)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受托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年度项目资金申请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
(二)负责根据中关村管委会审核结果,拨付资金;
(三)负责协助中关村管委会对国际化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四)负责国际化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国际化资金的单位需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国际化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国际化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业务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国际化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际化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并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外汇卖出中间价折算人民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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